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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05 20:46    点击次数:181

股票杠杆风险 【好文推荐】民法典对商业保理业务的影响

7月18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来自澜湄六国的近30位水资源专家联合考察澜沧江源泉华堆积崖、溶蚀洼地漏斗湖等独特古岩溶地貌,了解江源水系历史发育。据了解,澜沧江源区有多处古岩溶地貌,它们形态多样,具有一定的地带性分异现象,其形成时期主要在新第三纪,属热带及亚热带环境股票杠杆风险,与地质学当中的板块抬升形成年代非常一致。图为澜沧江源泉华堆积崖。潘雨洁摄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三年来,碳市场有效地推动了碳资产的流转,通过市场化手段分配碳资源。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数据,截至7月15日,碳市场累计成交量达到4.65亿吨,累计成交金额269.69亿元。

  民法典对商业保理业务的影响

  黄涛

  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一、保理合同的入典和实践有力助推保理行业成为场景化融资市场中的重要分支。

  保理经过十余年的试点,特别是保理合同入典的这三年多来,我国保理业务已经成为一个间接融资领域场景化融资的一个日益活跃的小分支。距商业保理专委会统计,全国展业的商业保理公司近千家,仅商业保理年业务量已达2.24万亿元(加上银行保理,年业务规模超过五万亿)。虽然我们不提倡盲目追求规模,但任何行业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是相辅相成的,没有量的合理增长,也谈不上质的有效提升。保理本质上是信用共享、信用转移,保理融资属于信用共享场景下的融资。保理行业这几年的快速发展的是符合金融业整体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的,即去中介化,去抵押物化。虽然保理在整体间接融资市场占的比重还比较小,但已是间接融资市场的一个重要分支。作为主流融资的一个有益补充,在服务中小微市场主体上发挥了越来越大的滴灌作用。

  二、保理合同入典对保理展业的理论和实践起到了正本清源的推动作用。

  一是顺应了趋势,引领了潮流。我国的保理业务,是在吸收借鉴国外保理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改造和创新。国外的保理业务,多数属于我们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是一个贸易领域的信用管理工具,金融属性并不浓厚。我国商业保理在试点之初也是放在商务部监管,之后为何放在银保监会如今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来监管,之所以保理公司成为7+4的地方金融组织之一,这是因为我们的保理业务在发展过程中,有追索权保理成了主流,具有较强的融资属性和金融属性。而金融活动纳入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是应有之意。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立法顺应了保理实务发展趋势和现状,明确区分了有追保理和无追保理,以及两类不同保理的业务处理方式。有追保理属于应收账款融资,无追保理类似于卖断式应收账款转让。两类业务的风控逻辑是有很大区别。这看似是立法上的一小步,实则是对保理理论和实践正本清源的一大进步。对于风险防控也是有益,前些年保理业务的法律纠纷案件出现了欺诈风险和信用风险大量竞合的情况,很多案例的风险源头就是对不同保理业务本质的把握错位和风控措施的似是而非。这几年,虽然欺诈案件仍有发生,但明显比过去少了。民法典在理论上的正本清源起到了正面推动作用。

  二是消弭了分歧,凝聚了共识。民法典第761条保理合同章开篇即把“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保理人可以受让的应收账款。2014年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基于未来应收账款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这对放开保理从业者的手脚来展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规范了行为,初建了标准。保理合同章对于保理公司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以及登记的效力效果、以及对于应收账款的审核义务、保理合同的必要要件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规范保理公司展业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期待立法、司法层面下一步能对一些实务问题做进一步厘清。

  对一些在保理实务中容易误读的以及一些保理行业思想上的“误区”还需进一步规范和厘清。如“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仍是套在保理从业者头上的一个枷锁。对于将有的应收账款,本来就不那么精确,易出现纠纷,一旦出现纠纷,即有可能与“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沾上边,这就取决于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二是对有追索权保理项下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纠结与误读进一步厘清,这是纠缠保理从业者很多年的一个问题。保理合同章766条虽已经做了规定,但还没深入人心。三是有些业者认为在保理业务中要重视“应收账款”的风险缓释作用,重视应收账款“物”的信用。这是似是而非的认识。应收账款本身没有任何信用可言,它只是一个信用链接,链接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的信用。四作为非典型担保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如何认识这里面的非典型担保?谁为谁担保?学界、司法界、实务界各持一词,都有道理,莫衷一是,有的甚至将开展有追索权保理“误读”为提供非典型担保而按照担保行为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影响业务效率,损害业务机会。这些问题的进一步厘清对于保理极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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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天津仲裁委员会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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